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四段1796樓之5
案號
109職一155
法院公告建坪
權狀坪數:50.38
使用坪數:50.38坪【主建物:24.14坪;附屬:6.20坪;車位:5.24坪;公設:14.80坪;增建:0坪】
 完工日期
102.04.15
土地總坪數
5.0
拍賣底價
依各拍次底價無人買受時,酌減百分之二十估算。
1 109/06/17 2420萬】不點交→流標
2 109/07/15 1936萬】→流標
3 109/08/05 1548.8萬】→停拍(條件變更)
3 109/08/26 1548.8萬】點交→ 賀成交
點交與否
點交
類型
商辦/電梯大樓
管理費:
樓層/總層
6層/19
停車位:BX-149
鄰近學區
昌平國小、頭前國中
房屋坐向︰坐東南向西北
鄰近交通
距離機場線捷運副都心站步行約1分鐘,開車可經中山高、台一線、台64線、特1號、特2號快速道路通往各區,交通機能完整。
案件介紹
共分ABCD棟,AB棟單層4戶,坪數60~93坪,CD棟臨中山路,規劃35~45坪。
1~3樓為商用區,4樓以上為住家。
~
2樓規劃宴會廳,地下1樓有閱覽室、琴藝室、KTV、健身房、視聽室、瑜伽室,頂樓有空中花園、LOUNGE BAR等,配備豐富。
~
門廳挑高10.6米,媲美飯店等級,天頂則有高4.6米,豪華高級。AB棟中央有25米游泳池。
位新莊副都心重劃區,緊鄰機場線捷運副都心站,周邊有中央合署辦公大樓、電影文化中心等重大工程建設。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第三人高小姐在場陳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作為辦公室使用,租期自108.3.5起至
  109.3.4止,建物雖第三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
  屆滿,即不發生民法第451條規定之視為不定期租賃之情形,此時第三人即屬無權占
  有該不動產,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該不動產拍定後自行
  搬遷清空,並將房屋點交予買受人,建物拍定後點交。
  建物拍定後點交。公設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
  建物謄本所示,物之共有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149,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
  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
  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獲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
  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
  ,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3.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保證產權清楚】  【銀行代墊尾款】  【保證低於市價】  【案件實地勘查】
【專業代書把關】  【自備二成買屋】  【競價行情分析】  【排除瑕疵事故】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2.本案資料為司法院金拍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其他公部門標售公告,轉載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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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巧立名目,賺取約定服務費以外費用
三、不得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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