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148-185

案號

111職四72

法院公告建坪

權狀坪數:23.43
使用坪數:23.43坪【主建物:13.77坪;附屬:2.44坪;車位:0;公設:7.22坪;增建:0坪】

 完工日期
103.04.23
土地總坪數
3.93坪
拍賣底價
依各拍次底價無人買受時,酌減百分之二十估算。
第1拍 111/11/30 【684萬】不點交→流標
第2拍 112/01/11 【547.2萬】點交→賀成交/696.6/14
點交與否
點交
類型

住宅/電梯大樓

管理費:
樓層/總層
5層/共16樓
停車位:
鄰近學區

新興國小、淡水國中

房屋坐向︰坐西北向東南
鄰近交通

搭乘捷運可開車3分鐘到輕軌淡水行政中心站。

案件介紹

建案基地約3888坪,興建ABCDEF6棟地上18層地下2層的電梯大廈,規劃24-50坪的房型,各棟平均一層6戶共用2部電梯,合計共581戶住家。
~
提供的公設有一樓挑高6米的接待大廳、2000坪中庭花園、游泳池、招待所、宴會廳、KTV、Lounge Bar、健身房、室內籃球場、視聽室等。
~
下樓隔壁就是7-11便利商店、走路1分鐘就到全聯福利中心淡水新春店,走路15分鐘可到家樂福淡新店,家樂福旁就是淡水國民運動中心,裡面有泳池、籃球場、羽球場等,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拍定後點交。
2.第三人翟○帆向法院陳報其於10981日與房東所有權人陳○慧
  簽訂租賃契約,原訂每年簽訂一次合約,預告租賃三到五年,惟
  房東於租賃期間過世,旁系血親表示產權應無人繼承,且因陳○
  慧銀行恐因過世而有凍結之疑慮,建議定期繳納含在在租金內之
  應繳納款項,並將剩餘房租留存待產權留存轉移再做打算等語。
3.依第三人翟○帆陳報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10981日至110
  年731日止,租金每月14000元。
4.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後,本件拍
  定後始點交。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共2筆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保證產權清楚】  【銀行代墊尾款】  【保證低於市價】  【案件實地勘查】
【專業代書把關】  【自備二成買屋】  【競價行情分析】  【排除瑕疵事故】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2.本案資料為司法院金拍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他公部門標售公告,轉載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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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標三不原則:
全體同仁,恪守『三不原則』
一、不得經手客戶投標保證金及尾款
二、不得巧立名目,賺取約定服務費以外費用
三、不得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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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lin0916326768@gmail.com 

■響應熱心公益,每筆案件捐款5000元至『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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