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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4556-13

案號
110122540
法院公告建坪

權狀坪數:28.47
使用坪數:28.47坪【主建物:23.05坪;附屬:0坪;車位:0;公設:5.42坪;增建:0坪】

 完工日期
67.03.13
土地總坪數
3.53坪
拍賣底價
依各拍次底價無人買受時,酌減百分之二十估算。
1111/05/27 1431萬】不點交→流標
2 111/06/24 1147萬】→流標
3 111/09/23 919萬】→流標
公告應買(截止日 112/01/02)919萬】→流標
4111/12/23 736萬】點交
賀成交/1066.8/13
點交與否
點交
類型
住宅/電梯大樓
管理費:
樓層/總層
6層/共11層
停車位:
鄰近學區
永和國小、福和國中
房屋坐向︰坐西向東
鄰近交通
社區前面就有公有車站牌(金銀大廈站),
可搭乘208、208直、208區、248、311、311區、950等號公車
~
鄰近永和聯外三座橋,中正橋、福和橋、永福橋、
永和環狀線快速道路、國道3號、64快速道路
案件介紹
標準低公設大樓,減少公設增加室內空間的使用方正格局,
空間規劃好利用,通風好、採光佳。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拍定後點交。
2.在場人即債務人王○洋稱,有將房屋之房間分租予第三人詹○芯
  ,租期自11031日起至114930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
  自己偶爾會回來使用房屋,廁所洗手台曾遭樓下住戶反映有漏水
  之情形。
3.因債務人提出之上開租賃契約,並未特定承租房屋之使用範圍,
  且債務人僅偶爾回去使用房屋,故應認系爭房屋現由第三人詹O
  芯占有使用中,而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
4.然本件抵押權人已聲請除去租賃關係,該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
  定),倘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房屋拍定後
  點交;倘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房屋拍定後不點交。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共4筆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
【保證產權清楚】 【銀行代墊尾款】 【保證低於市價】 【案件實地勘查】
【專業代書把關】 【自備二成買屋】 【競價行情分析】 【排除瑕疵事故】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2.本案資料及照片司法院金拍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他公部門標售公
  告,轉載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及照片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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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標三不原則:
全體同仁,恪守『三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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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巧立名目,賺取約定服務費以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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